出访人员
1. 公派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国际学术会议、校际工作交流、进修培训等出访手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归口管理。
2. 离退休人员、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等一般不得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
3. 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不在我校但在我校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其出国(境)手续由原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办理。
出访经费
1. 出访前应落实出访经费,出访经费预算必须事先由财务处核准。
2. 校级领导执行年度计划出访任务的预算由学校因公临时出访经费负担,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
3. 出国(境)人员报销出访经费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
因公证照管理
1. 因公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管理;因公出访人员不得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种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出国(境)。
2. 因公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的领取及返还实行“签名领用登记制度”。因公出访人员出访前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登记领取因公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出访人员须于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交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管,因故未能出访需及时交还因公证照并书面说明。
3. 凡属再次出访,必须再次办理出访报批手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再次启用因公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
4. 因公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及损毁。如不慎遗失,在国(境)外的应立刻向我驻外机构或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等报失,在国内必须立刻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证照核发机关报失,并同时书面报告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安全学习等
1. 因公出访人员须参加相关的出国(境)安全知识教育,进行安全、外事纪律及保密方面的学习。
出访总结
1. 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连同书面报告《因公出访情况登记表》交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综合科。